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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关于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规定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 2012-04-09浏览次数:
(征求意见稿)
根据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〉的若干意见》精神和我校党组织建设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集体领导体制,坚持院(系)工作集体领导原则,院(系)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,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,同步接受工作考核,协调推进事业发展,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党政共同负责的工作内容
1、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、年度总结、重要改革措施、重要规章制度;
2、学科专业(实验室)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等;
3、人员调配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教师各类奖惩;
4、招生计划、学生毕业就业、学生重要奖惩等;
5、年度经费预算、学院自控经费的使用预算、大宗资金使用、收入分配等。
二、参加会议的对象
参加会议的成员原则为院(系)党政主要负责人、副院长、分团委书记、党总支委员,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。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,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。
三、党政联席会议的要求
1、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/3,会议有效。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。
2、在对院(系)重大事项决策前,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。同时,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3、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。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,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。
4、所有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,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除有关决定要向群众通报外,凡需保密的内容,严禁泄露。
5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按“会议记录”的要求做好记录,并做好学院总支档案材料归档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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